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抗辯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《蘋果日報》相關的3間公司,涉嫌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,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等罪,案件已排期於12月1日開審。黎智英早前獲准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來港替其辯護,律政司曾提出上訴但被駁回,日前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,今天再被上訴庭駁回並須支付訟費。雖然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申請,但律政司亦可直接向終院提出許可申請,終院若批准申請,將排期作正式上訴聆訊。

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。
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。

律政司今次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,改由前律政司司長、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申請,上訴庭透過書面處理而毋須開庭處理。據判詞指出,律政司在尋求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時,提出的論點有重大變化。就律政司提出的兩項新論點,上訴庭認為不合理,不予接納。

就聘請海外律師被質疑不符合、甚至損害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立法原意和目標方面,判詞認為律政司今次申請所提及的保護國家機密,與本案無關。而聘用海外律師可能洩露國家機密的假設,亦與法庭是否有權批准他來港協助抗辯無關;再者,英國的大律師,亦須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。上訴庭認為,律政司這論點不具合理及可爭辯性。

至於律政司一方的另一論點,即試圖說服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海外律師來港時,可一改以往既定法律考慮,改而考慮政府當局提出的相關原則。上訴庭質疑,若這論點獲接納,法院將不再需要靈活和合理地平衡公共利益,以作出最適合公眾利益的決定。基於上述理由,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予律政司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。

雖然上訴庭今次拒絕批出上訴許可,但律政司仍有權直接再向終院申請上訴,屆時將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處理申請許可,以決定是否受理上訴;若受理則會由5名終院法官正審。

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來港為黎智英抗辯。
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來港為黎智英抗辯。

據律政司早前提出上訴時曾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有其獨特性,而Tim Owen對於《港區國安法》及本地法律下的煽動罪行,本身並非專家,質疑他未必能向法庭提出重要幫助。而且,黎智英亦已聘用本地的資深大狀作為法律代表,加上《港區國安法》條文以中文版為準,英文版本只屬參考性質,律政司質疑高院首席法官批准黎智英聘用Tim Owen時,錯誤運用酌情權。

上訴庭當時則認為,首席法官批出申請時已充份考慮上述因素,並指本案是本地及海外矚目的刑事審訊,涉及重要的法律議題,將對國安法及叛亂罪行發展影響深遠,而 Tim Owen參與本案將帶來重要幫助。上訴庭又強調,本案必須予公眾公平審訊的觀感,認為黎智英的申請符合公眾利益,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。

最新文章